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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申请人下载并填写《因私事申领出国(境)证件审批表》,并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、户口本复印件、《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》(到公安部门领取或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网站下载)复印件,提交所在部门审批,首次申领出国(境)证件但近期没有出国(境)计划的还需同时提交本人亲笔签字的无出国计划承诺书。
2、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外事纪律教育,要求其在国(境)外遵守外事纪律,保守党和国家秘密,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,并告知其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国(境)外,明确是否同意出国(境)意见,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,加盖部门公章,报人事处。
3、人事处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验证系统办理《申办函》,办理相关手续。
4、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,同时提交《申办函》。(三)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、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、财务人员借用因私出国(境)证件,按下列程序办理:
1、本人填写《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、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、财务人员因私事借用出国(境)证件审批表》,提交所在部门。
2、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外事纪律教育,要求其在国(境)外遵守外事纪律,保守党和国家秘密,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,并告知其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国(境)外,明确是否同意出国(境)意见,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,加盖部门公章,报人事处。
3、人事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,本人领取出国(境)证件。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、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、财务人员归还因私出国(境)证件,按下列程序办理:因私出国(境)证照(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),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、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、财务人员因私出国(境)证照 必须及时上交学校人事部门集中管理。
1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,凡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新入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、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、财务人员须在报到后3日内将证件交人事处集中保管,人事处会对新增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人员或变更因私出国(境)证件信息的人员进行证件备案登记。
2、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、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、财务人员申领、补发、换发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,应于领取证件后3日内交人事处集中保管(遇假期顺延至上班后第1周内)。
3、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、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、财务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返回后10日内,应尽快将证件交人事处保管,逾期不交的,不再批准其因私事出国(境)申请,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(遇假期顺延至上班后第1周内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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