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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法官在英国的地位是什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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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国大法官(Lord Chancellor)一职自公元605年起就已设立,其历史比首相(Premier)职位更悠久,具有十分特殊和显要的地位。

大法官作为大法官部(Department of Lord Chancellor)的长官,同时还兼任上议院(The House of Lords)的议长、内阁法律大臣(Lord Chancellor in Cabinet),负责任命上诉法院(The Supreme Court of Appeals)和高等法院(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)的首席法官和全国的高级法官,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,参加上议院的辩论和投票,负责在女王(Queens)和议会(Parliament)之间传递情况和文件。在议会开会的第一天,如果女王缺席,由他代为宣读女王的演说词(as the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Lords)。

2003年6月12日,英国首相布莱尔(Tony Blair)对内阁进行了重大改组:撤销大法官、苏格兰事务大臣和威尔士事务大臣三个内阁大臣的建制,调整包括卫生大臣、议会下院领袖在内的部分重要内阁成员职位。在撤消大法官部后,布莱尔宣布设立一个宪法事务部(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),由他的大学同窗福尔克纳勋爵(Charles Falconer)任该部大臣,总揽原大法官所负责的大部分事务。

62岁的大法官欧文勋爵(Derry Irvine)宣布退休,成为英国最后一任大法官。 http://article.chinalawinfo.com/Article_Detail.asp ArticleID=3156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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